责任限制 | 芬兰航空公司

责任限制

免责声明:
这是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要求的注意事项。此注意事项既不能用作索赔赔偿的基础,也不能被视为欧盟法规或《蒙特利尔公约》的条款,且不构成承运人和您之间合同的部分。承运人未对此项注意事项准确性做任何表示。

注意:这是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要求的注意事项, 其中声明航空承运人不得对少于 128,821 特别提款权的赔偿索赔提出反对意见,这是不正确的。

相反地,欧盟法规或《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由于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身体伤害,且死亡或伤害发生在飞机上,或上机或下机的过程中,航空承运人需对此损害负责。对于死亡或身体伤害等损害少于 128,821 特别提款权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得排除或限制其责任,共同过失的情况除外。同样,与注意事项中不同,航空承运人对行李延误、行李损坏、遗失或损害的责任总体水平不超过 1,288 特别提款权 (SDR)。另外,声明中强调,如果机票上指明了某航空承运人的名称或航空公司名称代码,则该承运人即为合同承运人,所有案例均不适用这种说法。

同样请注意,根据您的旅行指南,航空公司对涉及您旅行的责任将受到《华沙公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中,其责任限制一般低于此处提及的责任限制。有关详情,请联系 Finnair。如果旅行涉及 Finnair 以外的航空公司,应与他们联系,以了解有关其责任限制的信息。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和其行李的责任

本注意事项总结了欧盟法规和《蒙特利尔公约》要求的,欧盟的航空承运人适用的责任规则。

死亡或伤害的赔偿

对乘客伤害或死亡的责任不受任何财政限制。航空承运人不得对损害少于 128,821 特别提款权 (SDR)(约合 160,000 欧元)的赔偿索赔提出反对意见。对于高于该金额的情况,航空承运人可通过证明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的损害来为自己辩护。

预付款

如果乘客死亡或受伤,航空承运人必须在确定该人员有权接受赔偿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预付款,以解决即时的经济需要。对于死亡,该预付款不得少于 16,000 特别提款权 (SDR)(约合 20,000 欧元)。

乘客延误

对于乘客延误,航空承运人应对该损害负责,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该措施的除外。对乘客延误的责任不超过 5,346 特别提款权 (SDR)(约合 6,600 欧元)。

行李延误

对于行李延误,航空承运人应对该损害负责,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无法采取该措施的除外。对行李延误的责任不超过 1,288 特别提款权 (SDR)(约合 1,600 欧元)。

行李损坏、遗失或损害

航空承运人需对不超过 1,288 特别提款权 (SDR)(约合 1,600 欧元)的行李损害负责。对于托运行李,即使无过错也应对其损害负责,行李有缺陷的除外。对于非托运行李,仅在承运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负责。

行李高度限制

如果未对行李进行全值保险,乘客可通过在最迟办理登机手续时进行特别声明或通过交纳附加费来获得更大的责任保险。

行李投诉

如果行李损害、延误、遗失或损坏,乘客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向航空承运人投诉。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害,乘客必须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投诉,对于延误,必须在 21 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投诉,两种情况的起始日均为行李交付给乘客之日。

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实际运营航班的航空承运人与合同航空承运人不同,乘客有权提出投诉或对由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害索赔。机票上指明其名称及代码的航空承运人为合同航空承运人。

诉讼时限

必须在飞机到达之日起或在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对损害进行索赔。

信息依据

上述规则的依据为 1999 年 5 月28 日颁布的《蒙特利尔公约》,已在欧盟法规 (EC) 第 2027/97 号(经欧盟法规 (EC) 第 889/2002 号修正)以及成员国国家和法律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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